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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电子烟,也许可“刑”

2023-10-2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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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万宝路品牌、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

  2022年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法》进行监管,解决了相关电子烟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

  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张某某、马某甲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分别达到80余万元、50余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万宝路品牌、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2020年以来,马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50余万元。马某乙(马某甲胞姐)在明知马某甲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马某甲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的过程中,为其提供收货、发货等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马某甲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乙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提醒】

  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IQOS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因此,市场上所谓的“果味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标准,国家明令禁止销售。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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